業主違驗窗令罰款六千

  屋宇署發言人昨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委任合資格人士就位於置富道一幢28層高及樓齡42年的住宅大廈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5,930元。該名業主接獲有關通知,卻並未遵從,因此遭屋宇署檢控,並於4月1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

  發言人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又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