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外暴動縱火 女咖啡師判監4年半

  27歲女咖啡師前年9月被媒體拍攝到在旺角參與暴動,兩度將雜物扔進阻路火堆中助燃,早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兩項縱火罪罪成,昨在區院接受判刑,法官姚勳智指暴徒當日用雜物堵路及縱火,被告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遂判其入獄4年半。

  27歲女被告蕭樂婷,被控前年9月22日在旺角警署外,兩度用火損毀他人財物及參與暴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指她同日在太子道西管有一支雷射筆。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抑鬱症及焦慮症需定期覆診,精神狀況或令她較衝動;又指事件沒大規模暴力,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身上無武器及縱火工具,非有預謀和計劃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