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集結 黃之鋒判囚4個月

  官指曾受訪屬標誌性人物 8月刑滿再「找數」

  已解散「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及反對派古思堯,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止蒙面規例》,黃早前已認兩罪,古則否認控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鄧少雄聽取兩人求情後,判處就包圍警總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入獄4個月,並須分期執行,即黃於今年8月刑滿後要繼續服刑「找數」;而早前就侮辱國旗罪被判囚4個月、上周三(7日)才刑滿出獄的古思堯,昨被判囚5個月,即出獄僅7天再入獄。

  鄧官昨就古思堯的裁決指,古思堯在審訊時選擇自辯及自行簽署承認事實。根據承認事實,事發當日逾千人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導致港島區交通受阻,當時古思堯手持寫有「港獨」標語巨型橫額。古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正在遊行,亦向法庭表明同意控方控罪元素及承認犯案;故裁定古思堯罪成。

  古揚言下次會故意違國安法

  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自行求情指,若今次被判入獄是第11次坐監,但揚言不是最後一次,聲稱「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又着法庭「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動機是「公民抗命」,戴上口罩非掩飾身份及逃避罪責,只為示威,當日亦曾公開接受訪問;又指黃之鋒當日並非遊行的組織或策劃者,事件中無人受傷,規模亦相對較小,望法庭輕判罰款及緩刑。

  惟鄧官強調,當日黃之鋒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而古思堯則手持直幡在隊伍前方遊行,最後摺起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鄧官遂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雖受審後才定罪,但因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1個月。至於黃之鋒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則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可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