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投白票操縱選舉 倡最高囚3年

  攬炒派在過去多次選舉中採取不同手段企圖操縱、破壞選舉,《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新增了兩項新罪行,包括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以及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例如鼓吹收起長者的身份證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若有人違反上述條例,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針對如何界定「公開活動」,鄭若驊表示,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向公眾作任何形式的通訊,例如向公眾播影片、談話和電郵等;第二,是公眾可觀察到其行徑或動作,例如有人在屋外掛條文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等,其他行徑或動作包括姿勢、手勢、穿戴或展示的衣服、標誌、旗幟等;第三,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如任何電子形式發布都屬犯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其中一項原則是要尊重香港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因此不會規管每名市民在投票時的選擇,但若有人在選舉期間組織有意圖煽動市民集體作出某種行為,有可能觸及破壞、操縱選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