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了」男生認暴動 判入教導所

  大批反國安法的暴徒,去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非法集結、堵路及縱火,當日一名在銅鑼灣清理路障的女市民遭暴徒圍毆「私了」,一名涉案16歲男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官姚勳智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遂判入教導所,並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元醫藥費。

  現年17歲的被告黃顥賢,案發時就讀中四,承認當時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被告原本還面對另一項傷人罪,但獲法庭批准存檔不予起訴。

  姚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其他暴徒橫蠻地襲擊事主,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姚官強調若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教導所報告正面和及時認罪,若判處監禁,刑期大約為兩年,與教導所的刑期相若,最終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