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報告析「光時」部分准呈堂

  首宗控干犯國安法案 控方指有助詮釋分裂意圖

  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男侍應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插「港獨」旗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及撞擊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案件已排期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先就是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呈堂進行聆訊,最終僅接納專家報告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意思,以助詮釋有具分裂意圖的兩部分呈堂,拒絕其餘6個部分呈堂,稍後頒布書面理據。

  控方早前已遞交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詮釋涉案「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日陳詞指,報告共分8部分,前1至4部分輔以中國古代例子說明香港國安法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意思以及歷史演變,並舉例說明昔日的分離主義活動方式包括三類:「文字、語言及符號」、「行動」及「通過將原有領土主權造成分裂狀態」。

  報告的第5及第6部分則解釋「光時」口號和字眼的起源、背景脈絡、意思及目的,顯示「光時」口號的分離主義訊息及政治主張,以及「光時」自2019年7月起常見於修例風波社會事件中,而日常生活並不常用;最後兩部分則就前6部分合併詮釋「光時」是否「分離」、「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違反香港國安法等。

  法官理解口號含意 無需專家解釋

  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先後提出質疑,杜官認為法官不是住在象牙塔,以日常經驗已可理解口號的背景及意思,無須相關專家解釋。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本案並非語言學訓練,無須專家意見,又舉例指liberation(解放 / 光復)一字隨時間演變,如放諸二戰時期則可理解為解放集中營關押人士。

  三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經休庭商議後,最終決定只批准控方專家報告中第5及第6部分呈堂,即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詮釋「光時」具分裂意圖,以及有關字眼於案發時與分裂國家是否有關的內容。至於報告中其餘內容,法庭不予考慮。

  另外,辯方已在前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今年2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