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宣誓舉傘 議員視作違誓

  煽動投白票等同操縱選舉 當局研規管細節

  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昨日繼續審議,關於規定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如果議員在修例後,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亦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此外,該局局長曾國衞並指,任何組織或煽動投白票、廢票,有機會影響選舉結果,等同操縱選舉,當局會研究規管細節。

  立法會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法案委員會進入逐條審議階段。鄧忍光表示,修例後凡於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中,做出任何有問題的行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表示,近日有多名區議員拒絕參與宣誓,最後選擇辭職,當局會否向有關人士追討薪酬。鄧忍光指,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都正研究該政策及機制。

  曾國衞:修例非收窄言論空間

  九龍東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擔心立法會議員日後若被律政司質疑有行為不符合宣誓要求,提出司法挑戰,便要暫停職務,令議員完全失去憲制上應有的保障,失去可自由發言的權利。曾國衞回應時強調,修例並非要收窄議員的言論空間,而言論自由不是沒有底線,「負面清單」內列出的都是嚴重行為,律政司需要有足夠的理據,才提出訴訟。曾國衞表示,即時暫停職務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精神。

  謝偉俊追問,日後「特權法」對立法會的保障還包括什麼,鄧忍光回應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層次高於香港本地法律,故香港法例保障議員的特權,不可能高於有關決定。他並提到,法庭曾表明,違法行為不可能屬職務範圍。

  有議員質疑,律政司的提訴期限,由議員宣誓後6個月延長到4年太長。鄧忍光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要求議員遵守法定誓言,及就違反誓言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無時間限制,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港獨」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可以處理。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詢問,呼籲選民投白票的行為,會否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香港特區。曾國衞回應指,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投票,但若有人組織或煽動投白票、廢票等,某程度上是嘗試操縱選舉結果,雖然今次修例未有包括,但當局會研究是否需要作出規管,以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