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標準租約內容

  ■4年租住權,首兩年租金不得上調

  ■只有租客有權於首年過後終止租約,屆時須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

  ■首兩年租約完結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業主需隨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上下調整,最多加租15%

  ■租客只須向業主支付租金、按金(金額固定為相等於兩個月租金)、公用設施費用,違反租約而產生的款項,任何其他款項均無須支付

  ■業主要求租客交水電費時,須向租客提供有關賬單副本及明細表

  ■業主須於指明期限內向租客退還按金

  資料來源: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