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暴青五罪成 官指警冒險執法

  攬炒黑暴分子前年11月13日發起堵路破壞、逼迫市民「三罷」。兩名蒙面黑衣青年在大埔參與非法集結,昨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彈藥共5罪罪成,還押至下月15日判刑,期間索取18歲姓蘇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並明言目前唯一合適的判刑為即時監禁。裁判官陳炳宙強調,警員有必要盡快制服疑犯,以防被疑犯同黨偷襲,警員也是血肉之軀,且「每分每秒都是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

  兩名被告分別為餐廳侍應蘇偉成(18歲)及倉務員巢廷堅(28歲)。控罪指,兩被告於 2019 年11月13日與其他不明者在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另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在太和路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使用掛耳式口罩及防毒面具。蘇偉成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一個士巴拿、一把鉗及一包塑膠索帶。巢廷堅則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即管有4個已使用過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被告走向危險違常理

  陳官昨逐點反駁被告蘇偉成的辯解,指蘇曾稱當時原本在大埔中心平台與朋友聊天,但在聞到催淚彈氣味後,竟因一件原本與他們無關的事件討論了1小時,說法不合理。被告明知人群有危險還選擇走向危險,完全有違常理。對於被告辯稱有街坊提醒他有催淚煙,因而取了口罩和眼罩阻擋催淚煙,陳官直斥其說法無稽。

  對於被告蘇偉成指控制服他的警員用警棍打頭及軀幹,陳官指出,看過蘇當晚的頭部照片,認為充其量只是頭皮有少許紅色。在考慮保障人權同時,不能忽視警員也是血肉之軀,兩者須取平衡,案中警員使用警棍打身無可厚非,故斷定警員當時使用了最低武力。

  至於次被告巢廷堅,陳官指出,當時警方身穿綠色防暴裝,與被告僅相距約10米,被告當時不知道是誰走向他,因而逃跑且反抗的說法,實在難以置信。陳官認為,巢廷堅行為間接危害警員,因他將彈頭存放在防水袋內,令彈頭熄滅,變相使警方施放催淚彈以驅散暴徒的做法失效,導致警員或需與他們埋身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