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案輕判 律政司15上訴得直

  自去年開始,涉修例風波黑暴罪行的被告陸續接受法律制裁,惟部分被告獲法庭「高抬貴手」輕判,不少人更僅判社會服務令了事,被市民批評「縱容罪犯」。而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6宗涉修例風波示威及暴力罪行的刑罰覆核,其中上訴法庭已審結15宗,均判律政司覆核得直,並裁定原審判刑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引用上訴庭判詞強調,「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而上訴庭在判案書中反映出來的判刑四項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循及確切落實,「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鄭若驊指出,律政司總結了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判刑原則,特別是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判刑原則,可基本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二)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三)壯膽效應及(四)處理年輕的犯案者。

  對於在修例風波中犯案的青少年,鄭若驊指出,有人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定罪,雖然承認控罪可獲減輕刑罰,但仍然會留有案底,日後謀職時可能會受到影響。鄭若驊認為,若他們被捕後願意認罪及表達悔意,警方在合適情況下是可以行使警司警誡,案件或許不用交由法庭處理。當然警方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