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報道保釋聆訊有限制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本港法庭近日忙於處理保釋申請及覆核的案件,法院外新聞媒體眾多,頗為熱鬧。但作為庭外的市民,聽得最多的是因受第9P條限制,保釋聆訊內容不能報道。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法庭大部分聆訊都是公開進行,而新聞媒體報道又被冠以「第四權」,何解唯獨對保釋申請的報道,有如此嚴格的限制?

   第9P條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關於報道保釋聆訊內容的限制的條文,規定除非法庭為社會公正的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方式報道。而被告姓名、控罪、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姓名、受聘律師姓名、保釋結果及案件押後日期,則可以報道。若違例,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此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來。理由是在此階段,任何超出第9P條訂明可以報道範圍外的事宜(尤其是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發布或廣播,披露於法庭外,令將來有機會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可能會對被告不利。第9P條的目的,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况出現。

   過往媒體誤墮法網的案例,多涉報道不實、誹謗、淫褻不雅、侵犯版權,甚至藐視法庭等。就第9P條,2015年司法機構曾轉介予律政司,指有本地報章發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報道,披露被告在申請保釋期間,裁判官知悉他過往的刑事紀錄。雖然控方在考慮案件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撤回傳票,但強調在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原則下,有責任確保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制度。而翻查紀錄,過去曾有傳媒因觸犯此條,最終判處罰款的案例。因此,媒體人在報道這些法庭新聞時也需格外留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