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選委會 設委會審候選資格

  人大高票通過決定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昨日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通過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並賦權,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選委會由過往的4個界別、1,200人擴增至5個界別、1,500人,負責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及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決定提出,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是次決定是繼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後,中央政府完善香港特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獲高票通過的決定指出,香港特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選委會擴至千五人 立會增至90席

  為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9條決定。

  決定表明,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決定明確,香港特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由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見表)。

  決定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在立法會方面,決定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同時,香港特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並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