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案控方:集會自由非絕對

  終院已裁定規管公眾集會遊行合憲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攬炒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前日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控方昨日結案陳詞指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應受到規限,市民在行使集會自由時,既要和平也要合法。控方強調,特區終審法院早於2005年梁國雄案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對公眾集會遊行的規管合憲,故無爭拗餘地。

  本案9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他們同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外,其餘7人否認全部控罪須受審,案件經多日審訊,前日法官胡雅文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昨日進入結案陳詞階段。代表控方的資深大狀余若海陳詞時,針對辯方指《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違憲,以及5年最高刑罰會造成寒蟬效應的說法作出批駁。余若海表示,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上訴案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下舉行公眾集會所涉及的機制合乎憲法,並駁回梁的上訴及維持原判。至於控罪最高刑罰屬於條文的一部分,如果終院在審視條文時,發現最高刑罰過重或不合比例,定必會在裁決時提出。因此終院在梁國雄案對條文合憲性的決定,已排除辯方現在的挑戰。

  沒證據證明罰則礙市民集會

  余若海指出,市民行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應受適當規管,和平並非行使集會自由唯一要求,也須合乎法律。對於辯方指有關刑罰最高判監5年是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余若海指出,刑罰設計用以平衡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及廣大社會利益,沒證據證明罰則令市民參加公眾活動時有所顧慮。

  他引述去年終院就《禁蒙面法》的裁決案例指出,前年6月開始,不少示威由和平演變成暴力收場,和平及暴力示威已不能簡單地二分。即使示威活動最終和平完結,也不代表它沒有風險,不能單憑結果就認為拒絕活動進行是違反言論自由。他又指,未經批准集結罪屬預防性質,其刑事罰則和限制是為了阻止暴力事件發生,因當暴力發生後才控制已太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