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暴青判囚上訴駁回 官指原審合理

  前年11月黑暴橫行,兩名學生及一名倉務員,分別因攜有可作破壞的工具、拒捕及堵路,去年受審後同被裁定罪成,各判囚4星期至1年不等。三人早前各為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同被駁回。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昨就上訴頒下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定罪裁決合情合理,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3人上訴維持原判;又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為保障市民大眾整體利益,法庭在需要作出具足夠阻嚇及懲罰性的判刑時,即使是年輕初犯者,即時監禁亦是恰當選項。

  三案上訴人為23歲學生程德俊,48歲倉務員曾鏡光及20歲學生鄭塏臻;分別被判囚一年、4周和兩個月。其中首案上訴人被控前年11月2日在葵涌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錘、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

  漏斗防毒面具非普通市民隨身物

  法官彭寶琴認為,上訴人同時攜有漏斗、防毒面具、望遠鏡、頭盔、防手套等,並非普通市民外出隨身攜帶之物,提供了環境證據讓裁判官就「意圖」作出有罪推論。而第二宗案件,彭官指裁判官採納的4周量刑基準,不但無不恰當,還可說是較寬大處理,判刑時並無原則性錯誤。至於第三宗案件,彭官指影片顯示現場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當時人流稀疏,根本不可能發生因上訴人裝束與他人相類同,被誤認作犯案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