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囑內地也有效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越來越多香港居民在內地,尤其是在廣東省置業、投資設廠、持有公司股份、銀行存款或車輛等資產,也有一些由內地移民到港的新移民,在內地仍持有房產、保險和股票等資產。若想通過以遺囑進行日後的安排,這類跨境遺囑怎麼立?遺囑的效力如何執行?

  處理國際區域民事法律的大原則是:「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離婚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地法律;動產,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所在地法律;遺囑,適用立遺囑或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國法律;遺產管理,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吸納上述原則,第33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換言之,對於香港居民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確定遺囑是否有效,並不取決於遺囑是在內地所立,還是在香港所立。影響遺囑效力的,主要是看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其通常居住地(如香港)對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要求。

  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首要的問題是:誰具有繼承權。若有遺囑者,則必然依香港法律和程序來判斷。具體做法是,立遺囑人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發出遺囑認證書(Probate),確認遺囑合法有效。繼由內地公證部門據此,出具繼承權證明書,再辦理遺產過戶等相關手續。

  過往曾有當事人,在香港和內地均立遺囑,分別處理位處兩地的遺產,以為這樣可兩者兼顧,萬無一失。誰知搞出個大頭佛,更由此引致兩份遺囑、何者優先和何者有效等問題。因為兩地法律均只承認最後遺囑才為有效遺囑。《民法典》的繼承規則是,如多份遺囑有衝突,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按香港《遺囑條例》,當另一份遺囑訂立時,原有的遺囑即被視為已撤銷。